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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河北省石某某市赵某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市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某某市赵某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市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田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石某某市赵某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省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东路2699号。
被告保定市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工业园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谈固南大街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河北省石某某市赵某某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利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市阜平县华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做伤残鉴定,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进平

书记员: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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