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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任树祥(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河北省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于福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树祥,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永杰、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树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告田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现已经实际交付被告使用,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但鉴定意见的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中的规费56467.03元及税金42656.26元应当予以扣除,其余工程款1268451.88-1000000-56467.03-42656.26=169328.59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某某欠款169328.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告负担3640元,原告负担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告田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其与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现已经实际交付被告使用,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但鉴定意见的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中的规费56467.03元及税金42656.26元应当予以扣除,其余工程款1268451.88-1000000-56467.03-42656.26=169328.59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城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某某欠款169328.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被告负担3640元,原告负担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王晶
审判员:卢小峰

书记员:李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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