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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生某某。委托代理人于世杰、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委托代理人贾云锋、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诉被告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生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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