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兰,女,193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跃进社区服务站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文,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黄x波,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黄x微,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北方华安工业有限公司机械加工厂退休工人。
被告黄x杰,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碾子山区电影院集体退休工人。
被告黄x娟,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伟,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世纪联华商场工人。
原告王x兰与被告黄x文、黄x波、黄x微、黄x杰、黄x娟、黄x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兰及委托代理人胡世民、被告黄x文、黄x杰、黄x波、黄x微、黄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留有的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负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原告王x兰系被继承人黄x珍的配偶,六被告为黄x珍的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告黄x娟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应视为接受继承。被告黄x文在庭审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故对其在庭审中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案争议财产为房屋,系王x兰与黄x珍夫妻共同财产。经竞价,两处房屋确定价值为130000元,王x兰取得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因山城花园7号楼3单元602室欠缴供热费、物业费7946.02元,应先予以偿还,剩余122053.98元部分在分出一半即61026.99元归王x兰所有后,另一半61026.99元作为黄x珍的遗产,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平均分配后每人分得8718.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山城花园7号楼3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40.17平方米)及座落于碾子山区跃进十三委8组(齐房证字第NO.044522号,建筑面积56平方米)房屋归原告王x兰所有;
二、原告王x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黄x文、黄x波、黄x微、黄x娟、黄x伟、黄x杰每人8718.14元;
案件受理费1375.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87.5元。
如果未按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宪斌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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