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
胡毅彬(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
原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胡毅彬,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
原告王XX与被告王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胡毅彬、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38500元。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人工费38500元;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38500元。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XX人工费38500元;
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审判长:方志勇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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