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龙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浩,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永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河市四嘉子乡边防派出所现役军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江与被告刘永成、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5.00元免收,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345.00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于广斌 审判员 张家双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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