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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代盼盼(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李海燕(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
张某
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雪映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代盼盼,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代理人魏永良,河北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女,该单位法务部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珑

书记员: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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