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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长路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长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路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长路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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