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
原告:王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元明街。
委托代理人:李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勃利县勃利镇新起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海宁,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被告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00元,减半收取25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石峰 人民陪审员 刘继明 人民陪审员 徐青春
书记员:韩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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