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某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王铁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智茹
书记员:李汭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