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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淑芬(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
倪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淑芬,女,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曲国山

书记员:洪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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