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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某某
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红阁,经理。
地址:雄县雄州路南西侧。
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雨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拖欠三原告工资款有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2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三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支付工资款22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03月1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拖欠三原告工资款有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22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三原告王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支付工资款22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6年03月1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雨兰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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