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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曲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曲财
张春侠(围场镇世纪法律服务所)
尹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财,
被告尹某某(系被告曲财之妻),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春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围场镇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财、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俊林、代理审判员张倩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被告曲财、尹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曲财为给女儿曲树丽与张×退婚,向原告借款4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当被告的女儿曲树丽与原告的儿子订婚后,该笔借款又转换成了女方家向男方家索要物品的折款。王艳军虽然与曲树丽已于2013年1月21日订婚,但是该款原告没有实际给付曲树丽。就该款而言,无论是借款,还是借婚姻关系向原告方索要的财物折款,被告均负有给付的义务。首先,如果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其次,该款在曲树丽与王艳军订婚后,转换成了女方家向男方家索要财物的折款,曲树丽与王艳军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亦负有返还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以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本案的案由应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定性较为合理。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向原告的借款是为了给女儿退婚之用,二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向原告的借款,是原告自愿给付曲树丽的退婚款,是赠与行为,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问题,因在借款时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财、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0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辩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曲财、尹某某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曲财为给女儿曲树丽与张×退婚,向原告借款4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当被告的女儿曲树丽与原告的儿子订婚后,该笔借款又转换成了女方家向男方家索要物品的折款。王艳军虽然与曲树丽已于2013年1月21日订婚,但是该款原告没有实际给付曲树丽。就该款而言,无论是借款,还是借婚姻关系向原告方索要的财物折款,被告均负有给付的义务。首先,如果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其次,该款在曲树丽与王艳军订婚后,转换成了女方家向男方家索要财物的折款,曲树丽与王艳军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亦负有返还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以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本案的案由应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定性较为合理。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向原告的借款是为了给女儿退婚之用,二被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的,向原告的借款,是原告自愿给付曲树丽的退婚款,是赠与行为,因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问题,因在借款时双方没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财、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0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辩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曲财、尹某某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邵杰
审判员:王俊林
审判员:张倩影

书记员:王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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