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瑞
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金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瑞(系原告王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孙波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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