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宏
朱某荣
韦新华
孙某
高琦(黑龙江黑河法律援助中心)
鲁某某
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王某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原告:朱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韦新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琦,黑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与被告鲁某某、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王某宏、朱某荣、韦新华、孙某承担。
审判长:卢宏波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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