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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中华西路欢聚巷21号。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所药路赵家胡同,系望都县久味楼快餐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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