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生义,董事长。
被告孙雅某,女,自然状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齐齐哈尔融信担保有限公司、孙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孙雅某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超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王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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