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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高某、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城镇西义合营村0128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桥西委8组,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兴盛园3号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祥,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二美里5门311号,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宏泰龙邸小区11号楼2单元1102号。
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保定市高开区保满路北(隆兴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高某、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高某、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山林

书记员: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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