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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
杨某
陈志峰
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志峰。
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寅青,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晓

书记员:刘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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