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
杨某
陈志峰
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淑琴,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志峰。
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寅青,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盐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晓
书记员:刘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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