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鹤岗市工农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邢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乐地
书记员: 杨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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