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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东河路食品加工厂院内1幢306室。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涉县君子居小区16号楼2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陈宝琴
审判员:王斌斌

书记员:李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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