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慧明、陈利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素辉
审判员 贺红英
人民陪审员 孙庆培
书记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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