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某甲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住涉县。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王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孙素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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