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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倍、王某杰与被告王某某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某甲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王某乙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住涉县。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男,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李兵,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王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王某甲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孙素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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