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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梅,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枫畔人家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顺,男,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连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 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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