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祥,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梅,黑龙江张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枫畔人家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顺,男,住黑龙江省伊某市南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伊某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连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国臣
书记员: 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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