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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起,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素霞,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赵红刚),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系被告赵某某的妻子。被告申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起与被告赵某某、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起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彦花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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