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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会通、张某某、叶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2组057号。
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1组008号。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1组011号。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1组024号。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住雄县张岗乡里合庄村校园街81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会通、张某某、叶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会通、张某某、叶某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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