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苹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苹
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许兵晨(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郭冀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苹,女。
委托代理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兵晨,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冀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苹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原告王苹委托代理人边海军,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兵晨、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某应当偿还,因该借款形成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苹要求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方辩称,已偿还原告12000元,原告认可3000元,其9000元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用来偿还110000元借款的,且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苹借款107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某某应当偿还,因该借款形成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苹要求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方辩称,已偿还原告12000元,原告认可3000元,其9000元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用来偿还110000元借款的,且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苹借款107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刘慧田
审判员:武宏伟

书记员:郭子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