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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强
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谢春红(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
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李殿军
赵某某
徐某某

原告王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冀州市码头李镇前薛家寨村253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申泽耀,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
负责人崔长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道东段赵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段长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殿军,男,该公司法务处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枣庄县张秀屯乡贾庄村1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强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王某强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济源环球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王某强承担。

审判长:崔有叶
审判员:张玉红
审判员:谢振红

书记员: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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