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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县三号乡何家营行政村小荷包沟村149号。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县张某镇兴华西路南北两侧。注册号130722000005118。
法定代表人叶立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彪
审判员:王月琴
审判员:王翠玲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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