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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常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险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王国英
赵某某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常吉利
李玉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史全生

原告王某某,女,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英,男,住涉县,系原告王某某父亲。
被告赵某某,男,住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吉利,男,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男,住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宏,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常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险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常吉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险邯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杨书亮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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