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作为,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罗剑,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星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车亚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人寿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保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需要二次手术,无法继续诉讼为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光烈 审 判 员 张亚萍 人民陪审员 周伟光
书记员:胡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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