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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丁亮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果,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续莹,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亮,该支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果,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用药明细、医疗费收据等予以证实,原告住院病历中主要诊断为左下肢皮肤挫裂剥脱伤,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治疗高血压所产生费用亦属行手术前所必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交通费,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复印费,向本院提交了复印费收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2人护理,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提交了误工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等证据,但工资表并非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亦无制表人、审核人签字等必要手续,可参照护理人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同行业(制造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王某某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26538.7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元(28天,20元/天)、护理费11631.78元(王福军36600元/年,58天;王福良36600元/年,58天)、交通费138元、复印费13元,合计38881.56元。因天津A65754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损失部分,由被告孟某某赔偿。被告孟某某已为原告开支医疗费9000元,抵顶其应付赔偿款。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损失合计38881.5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21769.78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769.78元)。
二、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王某某损失17111.78元,由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被告孟某某已为原告开支9000元,抵顶其应付赔偿款项后,实际由被告孟某某再赔偿原告8111.78元。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用药明细、医疗费收据等予以证实,原告住院病历中主要诊断为左下肢皮肤挫裂剥脱伤,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治疗高血压所产生费用亦属行手术前所必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交通费,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交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复印费,向本院提交了复印费收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2人护理,向本院提交了出院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提交了误工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表等证据,但工资表并非财务记账原始凭证,亦无制表人、审核人签字等必要手续,可参照护理人所从事行业的河北省上年度同行业(制造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王某某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26538.7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元(28天,20元/天)、护理费11631.78元(王福军36600元/年,58天;王福良36600元/年,58天)、交通费138元、复印费13元,合计38881.56元。因天津A65754号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损失部分,由被告孟某某赔偿。被告孟某某已为原告开支医疗费9000元,抵顶其应付赔偿款。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损失合计38881.5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某21769.78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769.78元)。
二、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王某某损失17111.78元,由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被告孟某某已为原告开支9000元,抵顶其应付赔偿款项后,实际由被告孟某某再赔偿原告8111.78元。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5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285元。

审判长:王珊珊

书记员:孙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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