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王玉某
孙利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某。
委托代理人孙利民,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玉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被告王玉某现系闫营子村双圣庙主持、道长,自2009年起一直在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闫营子村双圣庙出家,吃住均在庙里,另外该项借款及还款的履行地亦在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和隆化县韩麻营镇,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王玉某向本院提供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居住证明书1份、双圣庙照片1份作为证据。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孙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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