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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毕某某诉被告赞皇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毕某某
毕增良
马印朋(河北石家庄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
赞皇县医院
李占廷(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毕增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系原告王某某公公。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石家庄市赞皇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赞皇县医院,地址:赞皇县赞皇镇槐泉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军。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毕某某诉被告赞皇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毕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王某某、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王某某、毕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袁英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郝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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