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上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村郭营46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办公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坤,职务:局长。
第三人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舒礼,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蔺淑琴 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书记员:李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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