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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上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村郭营46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办公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志坤,职务:局长。
第三人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舒礼,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滦平县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蔺淑琴 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书记员:李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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