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星,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邵建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系邵建军姐姐。
被告:张淑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系邵建军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建军、张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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