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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平诉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平
黄爱军(北京京开律师事务所)
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平。
委托代理人黄爱军,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平诉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平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3元,由原告王某平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3元,由原告王某平承担。

审判长:马树林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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