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
地址:涿州市松林店镇。
负责人聂鸿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甄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梁振田,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一鸣
书记员: 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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