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
委托代理人马永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王立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莲、闫文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兄弟关系,三十年前,原被告父母给原被告分家,将所有的两所房屋新房五间、旧房三间另一个胡同分给原被告,原告分得旧房三间另一个胡同,被告分得新房五间。现原告所分得的旧房三间另一个胡同由被告占用,原告诉至本院。现被告同意将该房屋及胡同返还给原告,但要求原告支付房屋修缮费及管理费,被告对其该项主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反诉。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电话录音、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父母当时分家情况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分得旧房三间另一个胡同,被告分得新房五间等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占用原告分得的房屋及胡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胡同,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房屋修缮费及管理费等请求,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反诉,本院不能合并审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用原告王立成的旧房三间另一个胡同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永生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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