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宇杰
审判员:丛梓晓
审判员:韩旭
书记员: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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