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秋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王秋娟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秋娟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娟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秋娟负担。
审判员 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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