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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集贤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宁苹
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
集贤县第一人民医院
张宇(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39岁。
原告刘宁苹,女,35岁。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8200711701456。
被告集贤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集贤县福双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娟,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8201210376518。
原告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集贤县第一人民医院(下称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1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刘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玉琼、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集贤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刘宁苹人民币60411.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人民医院承担604.00元,由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承担6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集贤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刘宁苹人民币60411.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人民医院承担604.00元,由原告王某某、刘某某承担646.00元。

审判长:蒋翠霞
审判员:王欣敏
审判员:滕曼京

书记员:白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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