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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祎囡诉被告王某、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祎囡,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卜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王宁宁,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王祎囡与被告王某、王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祎囡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王宁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祎囡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被告王某拖欠其借款本金未偿还及自2013年8月开始拖欠利息的事实。上述借款均发生在被告王某与被告王宁宁婚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之债,被告王宁宁应当与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王某、王宁宁均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原告王祎囡要求被告王某、王宁宁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因为双方借款系上打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实际出借数额1,029,000.00元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被告王某已实际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故原告要求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本院认定的原告实际出借数额为本金,按照约定利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王宁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祎囡借款本金1,029,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8月至借款清偿之日,按照约定月息2%,向原告王祎囡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王某、王宁宁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祎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某、王宁宁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64.00元,由被告王某、王宁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永辉 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书记员:谢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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