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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世兵、王卫兵、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王士兵
王卫兵
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
张国华(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王家房村。
被告:王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贺西,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王士兵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62岁,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卫兵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62岁,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男,62岁,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士兵、王卫兵、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和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双寅,被告王士兵、被告雄州镇亚古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贺西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包自己的土地租赁期限届满,被告仍侵占该土地,拒不拆除非法建筑为由,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但被告提供了陈春英、张小套、董会名、牛春来、陈爱华证言和亚古城村委会辩解意见及支付租金的收据,能认定原告之妻刘小然和陈春英找到被告王士兵同意将诉争土地租给被告,并收取了被告的租金,且向村委会主任王贺西说明了情况,村委会并未反对,而且在双方协商此事之前,被告王士兵已经按原租赁合同占有该土地,说明双方已就土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显然原告在此情况下起诉被告侵权,理据不足,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士兵、亚古城村民委员会清除承包地上附着物、临时建筑物、恢复地容地貌、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卫兵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原告起诉被告王卫兵显属不当。被告王士兵反诉原告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有效,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王士兵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包自己的土地租赁期限届满,被告仍侵占该土地,拒不拆除非法建筑为由,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但被告提供了陈春英、张小套、董会名、牛春来、陈爱华证言和亚古城村委会辩解意见及支付租金的收据,能认定原告之妻刘小然和陈春英找到被告王士兵同意将诉争土地租给被告,并收取了被告的租金,且向村委会主任王贺西说明了情况,村委会并未反对,而且在双方协商此事之前,被告王士兵已经按原租赁合同占有该土地,说明双方已就土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显然原告在此情况下起诉被告侵权,理据不足,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士兵、亚古城村民委员会清除承包地上附着物、临时建筑物、恢复地容地貌、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卫兵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原告起诉被告王卫兵显属不当。被告王士兵反诉原告王某某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有效,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王士兵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鹤翔
审判员:罗建生
审判员:王会平

书记员: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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