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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何艳利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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