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海、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涉县行政综合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付卫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涉县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更平,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涉县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樊永成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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