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涉县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东海、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涉县行政综合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付卫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涉县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聂更平,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涉县瑞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樊永成

书记员: 杨书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