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鹤翔
书记员: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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