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红某区。
法定代理人:陈丽娜(王某某之母),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印,男,系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托某管理中心红某总园解放第四幼某某,住所地大庆市红某区杏五井。
负责人:姜晓红,系该园园长。
被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托某管理中心,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娟,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托某管理中心红某总园解放第四幼某某、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托某管理中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国君
书记员: 初志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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