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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某诉被告王国喜、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玉某
王海
王国喜
王某某
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王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新苑202楼2门601室。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王国喜,男,78岁,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
被告:王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
委托代理人:孟祥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某诉被告王国喜、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玉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玉某负担。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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