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吕兆存
侯庆昌
杨桂莲
盛仁昌
李井阳
齐文广
鹤岗市蔬园乡裕民村委员会
胡凤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吕兆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侯庆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杨桂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盛仁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李井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原告齐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被告鹤岗市蔬园乡裕民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井凯,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凤军,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吕兆存、侯庆昌、杨桂莲、盛仁昌、李井阳、齐文广与被告鹤岗市蔬园乡裕民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吕兆存、侯庆昌、杨桂莲、盛仁昌、李井阳、齐文广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吕兆存、侯庆昌、杨桂莲、盛仁昌、李井阳、齐文广与被告鹤岗市蔬园乡裕民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吕兆存、侯庆昌、杨桂莲、盛仁昌、李井阳、齐文广在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波
书记员:刘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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